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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加工厂,蜜蜂莫名死亡
法院:距离养蜂点太近,厂主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 2012年09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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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箱中的蜜蜂(资料图)
  本报济宁9月1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孟冰 王瑞芝) 梁山县的张先生养蜂多年,去年10月他发现自己的蜜蜂批量死亡。多方查找原因,他怀疑可能是附近的蜂蜜加工厂造成的。他以排除妨碍为由,将蜂蜜加工厂负责人周某起诉到梁山县人民法院。18日,记者从梁山人民法院获悉,凭借蜜蜂饲养技术规范,在征求养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法院一审判处周某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周某停止从事与蜂产品相关的经营活动。
  张先生在本村养蜂已有20多年了。2010年5月,周某在张先生住所附近租赁一处院落,经营蜂产品加工。周某的加工厂和张先生的住所直线距离不到200米。
  2011年10月,张先生发现所养殖的蜜蜂批量死亡,多方查找原因后,认为跟周某的加工厂有关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
  周某加工蜂产品的行为是否对张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张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农业部的NY/T5139-2002标准及蜜蜂饲养技术规范各一份,证明周某在自己养蜂点附近开设蜂产品加工厂,不符合国家规定。
  国内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的情况下,2011年11月9日,法院与山东省养蜂协会有关专家座谈。专家认为,周某的蜂蜜加工厂距离张先生的蜜蜂养殖点太近,如果制造蜂产品的原料较差,蜜蜂吃了,可能造成损害。若养蜂人在固定地点养蜂的时间较长,而蜂蜜制品厂办的晚,蜂蜜加工厂主应与周边养蜂业主进行协商,不宜在那里办这类工厂。
  法院认为,山东省养蜂协会专家的观点,虽系个人观点,但在没有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其观点与以上准则相一致,应予参考。
  法院一审后认为,周某在开设蜂蜜加工厂前,张先生已在该村养蜂多年,因此,周某违反了养蜂的基本规范,其行为存在过错。因周某生产车间简陋,不便再进行改造,应及时搬离该地点。蜜蜂饲养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张先生的损害不宜量化,因此,由周某负全部赔偿责任亦属不当。根据庭审事实等,酌情由周某赔偿张先生5000元。
  周某接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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