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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擦私了不成打伤对方
打人者被判刑七个月
  • 2012年09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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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9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记者 赵树行) 两车发生刮擦事故,一车主不但不依法处理,反而因协调问题对另一车主动粗,最终受到处罚。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赔偿受害人损失26000余元。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刮擦事故,张某遂打电话纠集朋友刘某、李某等人到现场,并提出由杨某拿3000元私了。由于惧怕人多势众的张某,杨某初步同意私了。后杨某亲友王某、宋某等人赶到现场,要求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张某恼羞成怒,遂指使刘某、李某等人对杨某亲友进行殴打,导致杨某亲友王某轻伤、宋某轻微伤。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刘某、李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拘役三个月,李某免受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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