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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孙买“寿险”,想退却遭拒
法院判决:因含有死亡赔偿条款,且当事人不同意合同无效
  • 2012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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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邹城9月2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一老太田某,在儿子孟某和孙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听了业务员的介绍,花了3万余元给儿孙买了寿险,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田某想要回自己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却不给退。因为保险条款中含有死亡才能赔偿的条款,且没有取得当事人孟某的同意,24日,记者从邹城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合同无效。
  田某今年68岁,退休在家后一直无事,靠退休金生活,除去平常的吃喝之用等花销外,手中还有些余钱。2010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田某认识了邹城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林某,林某介绍了几种保险给田某,推荐其购买。经过林某的介绍,田某发现买寿险还是很划算,既能起到储蓄作用还相当于投资受益,于是在2010年8月给儿子买了一份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并以儿子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0年10月,田某又经业务员林某介绍为其孙子投保了寿险(分红型),在合同被保险人签名处签署了孙子的名字。截至2012年2月,田某为这两份合同共交纳保费32680元。2012年3月,当田某该交纳新一期保费时,儿子孟某才发现田某的合同,马上阻止了母亲继续交费,因为儿子知道这种寿险合同必须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且本人签字才行,并且儿子本人并不同意投保。恍悟的田某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拒绝。田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费以及利息损失。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另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田某为儿子孟某投保的寿险含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而且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同意,也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投保该保险,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田某为其孙投保的寿险也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孙子今年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未经其孙父母同意,在诉讼中其孙子的父母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投保该险,该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因此,法院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田某和该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该返还保险费。关于利息损失,因为田某在投保时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本身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于是判决田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原告田某保险费32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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