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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砸伤邻居
刑事责任不追究民事赔偿仍要付
  • 2012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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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金乡9月2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王洪旭 王璐璐) 金乡县的刘某和孟某在玩耍时厮打,刘某的母亲张某在劝架时被孟某用砖头砸伤脸部并需整形。近日,金乡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因孟某只有12周岁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不追究刑事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赔偿,由其父母赔偿张某1.8万余元。
  张某与孟某是一个村的邻居,今年3月20日晚上5点多,张某的儿子刘某与孟某在玩耍时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张某得知其儿子与人厮打,于是前去制止,却被12岁的孟某用砖块砸脸部伤。张某在医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3656.2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其损伤经金乡法院伤残检验鉴定属于十级伤残,需整形费5000元。
  因孟某未满16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后认为,孟某给张某造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孟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一审要求孟某的父母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整容费等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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