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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至少有3名调解员
  • 2012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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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调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患者和医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让其介入纠纷?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芝罘区、莱山区医疗纠纷申请和调解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不再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县市区均设立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意见》规定,每个委员会至少会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离退休医学专家等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保险人员参加。委员会还应设立专家库供医患双方选择。
  原永朋介绍称,此前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方式:医患协商、行政处理、信访申诉、司法诉讼,而现在成立医疗纠纷调委会后,增加了“第三方”医患调解方式。
  “医疗纠纷调委会在纠纷调解中保持中立,医院和患者双方同意介入,才能发挥调委会的作用。”原永朋称。
  医疗纠纷调委会的调解范围,主要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据了解,医疗纠纷调委会的主要工作是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同时制定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程,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同时,对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医患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庭等,设置双通道、安装监控系统,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度。
(本报记者 王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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