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聊城下发通告,对违规使用亚硝酸盐者进行查处
餐饮单位必须彻底清理亚硝酸盐
  • 2012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聊城9月25日讯(记者 王尚磊 通讯员 孙春峰) 国家规定,餐饮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但仍有部分饭店置若罔闻。25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下发整治通告,要求严厉查处违规的餐饮单位。
  25日,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通告》,通告要求:1、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学校食堂、餐馆)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对违法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餐饮单位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2、餐饮服务单位要对本单位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发现的亚硝酸盐及时上缴所在地餐饮监管部门。
  市药监局执法人员介绍,今年8月底以来,聊城市冠县、东阿县接连发生两起10余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均系餐饮单位误存、误用亚硝酸盐造成的,事件的发生在给用餐者带来身体健康伤害的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早在2012年5月28日就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但仍有个别餐饮单位置若罔闻,违规使用亚硝酸盐。市民如发现餐饮单位违规使用亚硝酸盐可拨打举报电话:12331。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