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张延翠) 因琐事与舍友发生争吵,王某心生怨恨,出于报复心理,盗窃舍友李某笔记本电脑1台和手机1部。日前,广饶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原系广饶县某工厂职工,与受害人李某系同事,2012年5月19日,王某与李某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离开公司,但并未将宿舍钥匙交回单位。5月25日,王某趁李某上班之际,进入宿舍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805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均已被追回返还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