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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虾蟹壳被罚款判刑
  • 2012年10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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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庄子帆 通讯员 周红军 东野长永) 近日,记者从济宁海关获悉,青岛关区首起走私虾蟹壳进口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微山某水产品公司被判处罚金8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该案是青岛关区查获的首起走私虾蟹壳进口案件。 
  2011年5月,青岛海关缉私局下属济宁海关缉私分局在对微山某水产公司申报进口的虾蟹壳业务进行风险分析时,发现很多疑点,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有低报价格走私虾蟹壳进口重大嫌疑。
  经查,自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该公司在黄岛和济宁口岸,采取低报成交价格和夹藏夹带等方法,先后从东南亚多个国家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虾蟹壳等货物3788吨,该案案值1611万元,涉嫌偷逃税款80.08万元。青岛海关缉私局随后展开拉网清查,先后立案查办2起,案值500多万元,偷逃税款50多万元。 
  据了解,虾蟹壳是海生动物外壳骨骼统称,主要包括:螃蟹壳、虾头壳、虾身壳、墨鱼骨等,是生产甲壳素的主要原料。主要成分几丁质和几丁聚糖是一种天然无毒性高分子,构造类似于纤维素,具有生物活性,可以提高免疫力,抑制恶性肿瘤,治疗多种疾病。 
  同时,甲壳素还是合成新型抗癌药物氯脲毒素的重要原料。“虾蟹壳走私活动不仅偷逃大量国家税款,还会严重扰乱虾蟹壳产、供、销国内市场秩序。”济宁海关缉私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有些走私进口的虾蟹壳来源复杂,品质难以保证,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将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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