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赔偿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文豪) 张某受雇于文某从事装运工作,不料摔下导致受伤,文某以是免费提供的劳务信息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一审认为文某支付报酬给张某,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所以判处文某限期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7000余元。 2011年12月3日,文某找到张某帮助装运辣椒,并答应付给报酬。张某工作时脚下踩着干辣椒袋,导致从辣椒垛上滑落下来,撞到了库房玻璃门上,致使玻璃碎裂,碎裂的玻璃碴扎伤张某的右手腕,导致手腕肌腱神经损伤。张某出院后向文某提出索要赔偿,文某拒绝。 法院认为,双方已构成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自身遭受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的损失,文某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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