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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与汽车搭售市民遇到可说不
  • 2012年10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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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张玉玲 刘霞) 随着汽车需求量的增加,部分汽车销售商纷纷以隐形手段增加购车限制条件来“打劫”消费者。近两个月以来,日照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多起有关消费者在汽车4S店购车时被强制搭售车险的来电。
  9月19日,家住老城区的李先生来到一家4S店,准备全款购买一辆事先看好的家用轿车,然而却被销售人员告之必须一起购买车险,否则不予售车。
  日照市工商局12315接到不少消费者类似的举报称,有的4S店事先让消费者交纳数额不等的所谓“保证金”,消费者只有在该店购买保险或办理保险满几年后,4S店才分期或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期间,若消费者一旦不购买或中途另选其它车险,4S店会立刻变脸,将保证金捂在自己的口袋里,拒绝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买车时必须购买保险,很明显,4S店这种强制搭售保险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说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如果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作出处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315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险种,如遇强制搭售行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与工商机关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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