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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四类场所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 2012年10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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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四类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些场所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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