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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未遂一男子被判刑
  • 2012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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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通讯员 赵源泉 记者 赵树行) 滨州一男子求财心切,以工地工程存在问题和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敲诈两名前同事。10月11日,滨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陈某(化名)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陈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期间,认识了负责基建工作人员刘某和水电暖施工负责人孔某并留存了手机号码。今年6月,陈某欲通过发短信敲诈二人钱财,遂购买了不记名移动手机卡,先后以工地工程存在问题及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刘某发送敲诈短信30条,向其索要现金六万元,后又降至五万元。陈某还以揭发水电暖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相威胁,向孔某发送敲诈短信8条,索要现金一万元;期间工程监理张某用手机拨打陈某持有的上述电话后,被告人陈某又以本人及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张某的手机发送敲诈短信7条,索要现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解称其认为张某手机由刘某使用,故其只敲诈两人的辩解意见,因其向张某手机发送敲诈短信,敲诈张某属于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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