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16日讯(记者 凌文秀) 市农委最近制定的《聊城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聊城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并对基地实行动态监管,经审定不合格的将取消基地称号。 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聊城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程序取得认定。 根据相关标准,“聊城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瓜菜露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设施栽培150亩以上,果品500亩以上,食用菌1.5万平方米以上,粮食、干果1000亩以上。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要有龙头带动,通过“龙头+基地+农户+标准化”的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龙头”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形式。 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基地应建立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农药、化肥等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出高毒剧毒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实记录种子、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要求,并通过其中一种认证。 基地必须开展质量检测。基地产品有商标,并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及机构代码,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机构代码追溯到具体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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