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16日讯(记者 刘云菲) 16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制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明确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工作流程,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不再记入社会公开档案。 为保证该实施细则的顺利落实,市综治办下发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妇联等单位分工配合,明确规定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以上单位的综治考核。 根据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适用于3类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在本市及辖区看守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上述人员的犯罪记录不再记入对社会公开的各种档案中,除法律规定外,有关单位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在升学、就业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享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 此外,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市综治办予以监督、考评,检察院、公安局配合法院对申请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司法局负责对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进行普法教育,人社局、民政局、团委、妇联、教育局等单位在安置就业、复学、升学时予以配合;中院负责将决定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名单在7日内送达所有成员单位,在决定解除犯罪记录封存时,应将解除犯罪记录决定书送达所有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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