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李明华 通讯员 崔志恩 王金祥) 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装修房子时,为了预防装修业主损坏楼房主体,要求业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会让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16日,记者从德州市房管中心了解到,装修保证金需要首个采暖期过后,若没有发生因装修对供暖管网的损坏问题,才能予以退还。 近日,家住胜利凯旋花园小区的张先生称,小区物业公司收取2000元装修保证金,承诺装修完毕后予以退还。但是,装修完后物业公司并没有立即退还保证金。 据房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两条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协议,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合法的。在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中,明确了2000元装修保证金在首个采暖期过后,若没有发生因装修对供暖管网的损坏问题,才予以退还。对于供暖是否因为装修造成损坏的问题只能在采暖期过后确认,物业公司在采暖期过后退还装修押金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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