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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6名妇女直叫屈
离婚后户口在村却不再享受集体分配权益
  • 2012年10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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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单县10月16日讯(记者 陈晨) 村集体资产分配,却把嫁到本村的离婚妇女排除在外,原来是1988年定下的村规作怪。户口在村里,却因离婚不能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单县南店子村6名妇女直喊冤。
  今年47岁的万雪兰是单县南店子村一名村民,1998年与丈夫离婚,孩子跟着父亲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万雪兰搬出南店子村,在单县城里买了房子。像万雪兰一样与丈夫离婚的妇女还有5名,她们大多离婚不离村,依旧在村里居住,并且户口都在南店子村。
  今年,这六名妇女齐声喊起了冤,找到村委会希望得到应有权益,原来1988年,南店子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会议决定村规民约,如果外嫁妇女与本村男子离婚,子女归女方的,则不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
  据了解,南店子村位于单县南城,算是一个城中村,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南店子村的大片土地被用于买卖、房屋租赁,获得的资产统一按人头进行分配,目前拥有分配资格的有1648人。
  南店子村村委会主任陈立军告诉记者,村委会尝试调解过,但没有成功,现在参与分配的村民大部分不同意这6名离婚妇女分配资产,他也无可奈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表示,村规民约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该村订立的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视为无效。
  农村妇女如果受到类似侵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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