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丁来国 张宗圣) 15日,沂源县工商局城郊工商所接到一消费者电话投诉称,他在国庆假期到沂源县一景点旅游,在购买门票时该景点未按其要求提供发票,要求工商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城郊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调查了解到,原来,该景点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旅游旺季,临时招聘部分景点讲解员,存在景点讲解不够准确,未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情况。 工作人员详细向景区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景点负责人认识自身错误,及时通过汇款的方式退还了消费者门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