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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输液时猝死,死因成谜
事发东明,医院坚持通过尸检明确责任分配,死者家属以难接受为由拒绝尸检
  • 2012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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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0月17日讯(记者 梁斌) 东明27岁小伙程宪伟发烧咳嗽,11日在东明县医院做过血检、尿检及胸片后,被告知为肺部感染,12日凌晨,又检查出患有骨质增生。12日上午,他拿着东明县医院的医嘱单在武胜桥镇卫生院输液时猝死。
  小伙猝死,家属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东明县武胜桥镇卫生院称不回避承担责任,但坚持通过尸检来明确责任分配,而家属以不合风俗、难接受等为由,不同意尸检。
  “他才27岁呀!”一提起儿子程宪伟的猝死,程喜林就连声叹气。他告诉记者,11日下午,咳嗽、发烧3天的儿子在家人陪同下到县医院看病,经过血检、尿检和胸片检查后,医生以肺部感染开具了药物。12日凌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程宪伟因腰腿疼又到县医院检查,被查出膝关节骨质增生。
  12日上午,程宪伟及家人拿着东明县医院的医嘱单到武胜桥镇卫生院打针、输液,“当时觉得在镇医院打针输液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程喜林说,皮试、输液后不久,家人便以程宪伟腿疼为由请医生打止疼针,被医生以病情不适合为由拒绝。在武胜桥镇卫生院出具的《关于患者程宪伟医疗纠纷的情况汇报》中,记者看到:“当时,告知了患者家属病情不是单纯的腰腿疼和感冒,让家属继续观察”。但谁也没想到,当日12点40分,家人发现程宪伟呼吸异常,便通知医生救治,后仍抢救无效死亡。
  “在县医院没检查出啥大病,为啥在镇医院输液时说没就没了?”程喜林至今无法接受儿子已死亡的事实。而对儿子的死,程喜林认为和镇卫生院有关,“家人发现儿子情况有变,急忙找医生,但花了大约十分钟才找到医生,抢救时,儿子的脸呈紫黑色,镇卫生院肯定要负责任”。
  “不能说没有责任,而是弄不清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14日,武胜桥镇卫生院院长张清河说,他们及时进行了抢救,并第一时间把该事向东明县卫生局作了汇报,卫生局也和卫生院一起同死者家属座谈过,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我们已经告知死者家属尸检并提出愿意承担尸检费用,因为不尸检就没法查明死因,也搞不清责任分配。”
  程喜林说,院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他不能接受,至于尸检,“没门的事,谁家人死了不想埋个全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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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尸检 成医疗事故处理“拦路虎” 本报记者 梁斌
  这会好端端,过会人就不在了,在医院发生此类猝死事故,死者家属难接受,医院也因责任划分倍感头疼,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出需要尸检时尤甚。不尸检就查不清原因,搞不清责任分配,无法给医生警示,而要尸检就须经死者家属同意,但绝大多数家属碍于风俗等原因不同意。
现状:尸检不尸检,死者家属说了算
  不是每件猝死事故都必须尸检,菏泽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贾村福说,当死因存在争议时,家属也可以寻求卫生局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给以鉴定。如果医疗行为有过错,且与病人所受的伤害有因果关系,医院就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当该鉴定部门提出应尸检时,为探明死因,大多只得尸检。
  关于尸检,2002年9月1日就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法条明确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正因为如此,当医院告知死者家属应当尸检及尸检的重要性,并愿意为死者掏钱尸检时,还得看死者家属的脸色。死者家属不同意,就没法尸检,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查不出原因,就只能和患者“干耗”。
  据菏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李梅林介绍,该部门每年受理上百起医疗事故鉴定,虽然不一定都是因死亡而鉴定,但愿意尸检的只有两三例。
原因:经济及心理压力使家属难接受尸检
  “其实医生们并不排斥尸检。”李梅林说,通过尸检可以查明死亡原因,对警示医生、提高医生素质、促进医学发展会起到作用,“毕竟医生们也不想一辈子弄不懂病人咋死的”。
  当然,尸检也不顺当,尸检成本高就是一道难关。李梅林举例说,曾有一个5岁孩子也因输液猝死,家人北上北京、南下重庆,四处寻求死因鉴定,最后,卫生室赔偿了两三万,而死者家属四处奔跑的费用可能比索赔额还多。“走尸检程序,花费几千元,耗费半年多时间并不奇怪,对家属的折磨一点不轻。”该办公室另一名工作人员解释。
  但对患者家属,记者了解到,出于各种考虑,或怀疑尸检的客观性,或因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尸检的态度往往表现为不配合,或干脆拒绝。采访中,有家属就提出,“会不会因为医院明知家属不愿尸检,而故意提尸检,借此造成僵持来拖延时间?”
  对于家属的猜测,菏泽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贾村福同样质疑,“有的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不排除是为了从医院处获得更多赔偿”。
律师说法:医患双方都要重视固定证据
  法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医患双方都要重视尸检程序。对此,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综合部主任吕善琦认为,在缺乏尸检报告这一客观依据的前提下,患者家属一味指责院方责任以及院方百般解释以开脱干系的说辞都是片面而缺乏说服力的。
  吕善琦说,既便最后闹上法庭,仍然不能回避对死因的探求,因为在调解或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患方在最后寻求司法救济时,不管是诉前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启动诉讼程序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进行的司法鉴定,要达到分清责任的目的,就离不开尸检报告。
  吕善琦提醒,作为患者家属,若放弃调解、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仅沉浸在亲人去世的悲痛中,而疏忽了尸检这一寻找和固定有关证据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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