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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房产登记在大姑子名下
丈夫去世妻子卖房被告上法庭
  • 2012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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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1日讯(记者 廖雯颖) 小夫妻出钱买房,房产登记在大姑子名下。丈夫去世后,为争夺76万元房款,妻子被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房款归妻子所有。
  2005年1月,夏某与丈夫董某决定买房。董某与姐姐董华(化名)商定,由董某出资,以董华的名义购买了历城区山大路一处房产。房产登记在董华名下,由夏某分三次将50余万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公司账户。房产交付后,夏某与董某入住。
  2010年董某不幸因病去世,夏某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产证上的户主不是自己,夏某无法卖房,便与大姑子董华商量,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委托书,约定董华委托夏某出售登记在董华名下的房屋,办理房产买卖的全部手续。两人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0年6月,房子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
  卖房的消息传到董某父母耳朵里,引起老两口的不满。儿子去世后,两位老人就开始担心如果夏某再婚,孙子利益会受损。如今夏某没有与老人商量就卖了房,更让老人觉得心里不舒服。两位老人随后想到,房产证上的户主不是夏某,而是自己的女儿董华。2011年12月,在老人要求之下,董华将夏某告上历下区法院,要求返还76万元售房款。
  接到法院传票,夏某忐忑不安。尽管购房款全部由自己交纳,但房产证上的确写着董华的名字,法官会不会因此判决自己交出所有房款?为了证明真相,法庭之上夏某拿出购房发票、交款凭证、完税凭证、认购通知等证据,还有董某在世时写下的一份声明,称董某是该房所有人。
  法官经审理认为,房产虽登记在董华名下,由董某签字认购,但全部购房款都是由夏某以现金形式通过银行交纳。应该确认房屋实际所有人是董某与夏某。近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董华的诉讼要求。
  律师点评:当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房产证不一致,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确定真正的房屋所有人,购房款主要由谁交纳是很重要的因素。房产证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影响房屋买卖、继承、使用和抵押等权利,房产证登记户主与所有人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利益纠纷。

丈夫隐瞒存款 离婚财产咋分
  济南殷女士:丈夫有婚外情,生了一个儿子四岁多了,我自己有三个成年子女。现在想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农村的一栋房子,还有50亩承包地种着树。丈夫有意隐瞒存款,根本不知道存了多少钱,该怎么分割财产?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于宾律师:这种情况殷女士可以先起诉分割已知的房子和50亩地,等确定丈夫的存款后,包括树木长成之后的收益,可以后再另行起诉分割。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殷女士可以据此申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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