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政策: 烟台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发布实行“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对入境航空煤油,免收检验检疫费;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物质,暂停加一倍收费;对来料加工原材料不实施品质检验的,免收检验费;对出口加工贸易货物,按70%计收检验费;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证书费和工本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提高原产地政策利用率。 烟台海关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从10月1日起,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调整政策: 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一是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三是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通知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办理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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