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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4千农户拿到房屋产权证
菏泽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一个月,办证后房屋或可抵押融资,但不能卖给城里人
  • 2012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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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31日讯(记者 陈晨 通讯员 孔祥娟 王亚东) 31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自10月1日《菏泽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以来,菏泽全市房管系统已有2万4千余套集体土地房屋使用新《办法》,进行产权登记。
  据了解,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增加了当事人申请、询问和公告程序等内容,对工作流程、收件标准和办理时限等方面作了修改。其中,新增房屋抵押登记,便于市民将房产转化为资产。另外,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等四项房屋登记时,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同时,新《办法》对执法主体、职责范围、登记程序和抵押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牡丹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10天),公告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此外,新《办法》出台实施,不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新的机遇,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将对盘活农村沉睡“资本”,方便农村通过房产抵押贷款、作价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解决农村创业致富资金短缺困难,有效服务“三农”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提个醒
农房不能卖给城里人
  新《办法》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另外,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这就意味着,虽然按照新《办法》农村房屋可以登记取得产权证,但由于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农户在获得房地产权证后,并不能像城市商品房一样自由转让买卖,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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