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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尹广安之死再揭工伤制度之弊
  • 2012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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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的儿子说,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当时他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律师后才知道。于是,为了拿到16万元“高额”赔偿,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先有冷酷的制度,后有冷酷的人心——民工尹广安之死再次印证了这个道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换言之,如果一个人病倒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两天之后才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家属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据专家介绍,若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可得到40万至50万元的赔偿,若不能认定为工伤,非工伤死亡赔偿金只有3万至4万元,两者有天壤之别。所以你应该明白了,为什么劳务公司要求医生用呼吸机维持尹广安48小时的性命,为什么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转而与劳务公司私了,16万元相对于3万至4万元非工伤赔偿,确实算是“高额”了。你可以指责家属在“保命”与“保工伤”之间选择了后者,而我觉得,不人道的工伤制度更应该受到谴责。
  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作此规定也许有其初衷,但置于现实便显得荒唐透顶,它意味着一个人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得早点死、赶紧死,如果一个人生还希望不大,则抢救不如不抢救,这是何等不人道!48小时的时间界定依据是什么?要知道,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药物和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尽力挽救病人性命,这难道错了吗?
  说到底,还是因为劳动者权利太孱弱,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孱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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