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日讯(记者 廖雯颖) 四年前,济南济阳县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孕妇董明霞流产手术后苦等六小时未能输上血,最终失血过多死亡,家属将当时治疗的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告上法庭。11月1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共赔偿约35万元。 2008年10月9日,董明霞引产手术后大出血,因本身为“熊猫血”,被紧急从济阳转到省城的医院。按法律规定,医院要等待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虽然董明霞家人一再表示他们承担一切后果,要求医院马上输血,但医院坚持按规定办事。最终董明霞因失血过多去世。事后,董明霞家人将两医院和血液中心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后,董明霞家人提出申请,对三被告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与董明霞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自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2011年12月,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作为首诊医院,济阳某医院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70%左右;作为二次接诊医院,省城某医院和血液中心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各拟为10%左右。同时认为,董明霞因中孕难免流产,中度贫血入院,引产术后胎盘滞留不下,清宫手术中发生大出血,加之董明霞为Rh阴性O型的稀有血型,是发生引产术后大出血致后来抢救难度加大的不利因素。 综观对董明霞整个医疗救治过程,结合鉴定意见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济阳某医院对董明霞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是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省城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次要过错,担责10%;某血液中心存在过错,与董明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担责10%。董明霞本人虽为“熊猫血”,加之入院时为中度贫血体质,但这些因素不是其自身过错,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后果发生,且对导致死亡后果的原因力相对较弱,故不应再承担责任。 11月1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医院和血液中心按照各责任比例赔偿董明霞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约35万元。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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