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审法官详解案件医院和血液中心责任划定 |
| 医院处置有误 血站应对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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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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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0月9日,等待血液的过程中,董明霞的家人焦虑不安失声痛哭。(资料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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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廖雯颖 本报2008年曾对此事进行连续报道 2008年10月10日报道 2008年10月11日报道 2008年10月12日报道 2008年10月13日报道 根据判决,首诊医院、转诊医院和血液中心按8:1:1担责,对三方责任的划定,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引产后大出血本可以避免 主审法官指出,作为首诊医院,济阳某医院在对董明霞的救治过程中存在四处不当,是导致董明霞失血过多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首诊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对董明霞死亡后果负有80%责任。 第一,引产手术前,本应首先采取措施纠正董明霞的贫血体质,并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出血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但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存在医疗过错。 第二,引产后大出血本可以避免而没能有效避免。发生胎盘滞留时,医院没有按常规先配血备用再进行清宫手术。如果先行配血,仍有机会及时发现董明霞为稀有血型,在取得Rh阴性O型血后再对胎盘滞留情况进行处理,则可以避免大出血。 第三,转院措施不当。医院发现董明霞为Rh阴性O型血时,不是立即联合相关科室共同抢救,而是急于将其做转院处理,存在医疗过错。董明霞不属于因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而不能诊治的病员,医院在没有与省城医院充分联系、并落实对方确实存有Rh阴性O型血的情况下,贸然将董明霞转院。转院需要一小时左右,董明霞在转院前已因大出血成为重度贫血体质的危重病人,在没得到有效止血和输血的情况下转院,风险极大,极为不当。 第四,医院没有采取“配合型输血”原则积极抢救患者。 转诊医院未尽到义务 “从病历记载的抢救记录可以看出,董明霞转院后,医院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抢救董明霞。”法官告诉记者,虽然转诊医院产科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没有尽到“配合型输血”的义务,与董明霞死亡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判决书提到,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条的规定,转诊医院在董明霞病情危重、短时间内又得不到Rh阴性O型血的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性命,本应该采取配合型输血的办法,给董明霞输注配血相合的红细胞。医院没有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救患者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但属于次要过错,承担10%责任。 血液中心缺少应对措施 主审法官认为,除去院方的医疗过错,血液中心也有过错,从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董明霞的死亡。根据2005年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血液中心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血型血液的责任。在这起“孕妇失血死亡”事件中,血液中心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没有完善的应对Rh阴性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从而使董明霞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存在过错,应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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