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徐瑞虎) 刘某等9人驾驶租来的轿车,抢劫作案33起(其中持枪抢劫13起),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还伙同他人抢劫6起。近日,德州中院判决一起抢劫、抢夺案件,刘某等8人获刑十八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对各被告人处以罚金。 2011年5月至10月,刘某、陈某(在逃)等9人半年期间,交叉结伙,驾驶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轿车,携带铁管、弩、气手枪等作案工具,在山东省庆云县及河北省盐山县等地的公路上,采取胁迫、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33起(其中持枪抢劫13起),抢劫现金、手机、电脑等物品。 2011年5月至8月,刘某又伙同史某(另案处理)等4人,交叉结伙,在山东省庆云县、乐陵市及河北省海兴县等地,乘人不备抢夺作案6起,抢夺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总价值111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全部作案,另两名被告人各参与作案5起。 据了解,8名被告中除韩某、邸某为80后,刘某等6名被告均为90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