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1月3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规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起均正式实施,其中对预付卡实名制都作出严格规定。然而,记者走访一些超市、商场却发现,落实执行却并不严格。专家认为,应对发卡机构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 根据监管新规,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然而记者走访却发现,虽然一些正规的发卡机构在销售预付卡时实名登记比较规范,但登记流于形式、付款方式相对随意等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在一家商场,工作人员称,购买预付卡只接受现金,不接受转账和刷卡,个人购买的张数没有限制。 专家认为,钻空子的现象很难杜绝,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购买预付卡的人和最终消费的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实名登记只能登记前端,不能管控消费端;二是商家靠预付卡能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和无息贷款,发卡积极性和动力较强;三是预付卡也为一些企业发放奖金、逃漏税款,甚至“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消费市场巨大。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建议,其一,应继续加强发卡商家的资质监管,尤其是一些小的发卡机构,商家发卡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或去监管部门备案,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二,明确预付卡的监管主体,改变多头监管的局面;其三,对于出具虚假发票、挪用公款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法律上给予严厉打击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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