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毕春阳
本报11月4日讯 合同到期后,文登某工厂没有和工人李某续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继续留厂工作3个月后离职。就此3个月的待遇,李某要求工厂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这家工厂没有及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支持了李某的主张,他拿到了正常工资之外的5000元补偿。 2011年,李某到文登某服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底。今年合同到期后,这家服装厂没有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李某仍在厂工作,10月,李某辞职,同时要求服装厂支付双倍工资。 服装厂认为自己不欠李某工资,李某直接投诉至文登市劳动监察处。 经调查,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认定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这家服装厂补发了李某5000元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