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徐顺新
本报11月5日讯 因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文登某工厂职工患病后,无法报销医疗费。经文登市劳动监察处调解,用人单位最终同意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医疗费共计7000元。 今年3月,职工张某经朋友介绍,到文登某服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单位告知张某,在试用期满后,才能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6月中旬,张某因患急症到医院住院治疗,花销医疗费1万余元。因服装厂未给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张某出院后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但被拒绝。因此,张某向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间,单位也应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经过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多次调解,服装厂最终同意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报销医疗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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