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免费让人搭车 出事赔了万元
法援中心:车主负有责任,但因是无偿服务,责任可减轻
  • 2012年1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禹城一村民陈先生免费搭乘同村村民于先生的机动三轮车,没想路遇不测受了重伤,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了纠纷。经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调解,陈先生得到于先生1万余元的赔偿。

  6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7月1日,禹城村民陈先生搭乘同村村民于先生的农用三轮车赶集卖水果,在一小路拐弯处三轮车滑入路边沟里侧翻。于先生从驾驶座上跳下,除了轻微擦伤并无大碍,但坐在车后面的陈先生却被三轮车砸在车底下,车辆侧翻后三轮车水箱内的水外泄,沸腾的水溅洒到陈先生的身上。于先生立即拨打了120,将陈先生送到医院。经诊断,陈先生腹部80%以上面积烫伤,面目全非,在重症监护室内待了三天才脱离生命危险。陈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月,花费三万余元。出院三个月后,陈先生感觉视力下降,尤其是左眼,于是再次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烫伤后遗症,需进行治疗,左眼球有可能要被摘除。
  事故该谁负责,村民们议论纷纷。于先生对此称,当时是陈先生要求搭乘我的车去赶集的,出这样的事我也是受害者,我的车也坏了,让我承担责任没有道理。后来,陈先生的家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于先生的行为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陈先生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于先生的无偿服务,驾车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应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此陈先生可以在三万余元医疗费的限额内与于先生协商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于先生答应赔偿陈先生总共1万余元。
    本报记者 刘振
    百姓记者 贾迎迎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