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李吉华) 价值上万元的物品在托运过程中丢失,托运公司只答应赔付200元的赔偿金。近日,禹城的窦先生正为此发愁。 据了解,禹城市民窦先生在城区开了一家经营电脑、手机等产品的数码商店。11月2日,窦先生和往常一样到济南通讯市场批发购买产品。装好4箱的数码产品,窦先生拨打了一家往返于济南和禹城城际托运公司的电话。在接受托运时,托运公司向窦先生出具了一份货运单,货运单正面注明寄件人单位名称,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托运物品名称以及运费80元。在这张货运单经办人签名一栏下方提示:“所寄物品如需保险,请预先申明。”备注一栏下方提示:“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说明!你的签名意味着你理解并接受了背面说明中的须知内容。” 第二天,窦先生来到该公司在禹城的收货点拿货,却发现,原本4箱的货物,少了一箱。托运公司连连道歉,并表示一定赔偿200元赔偿金。“只赔偿200元?我那箱货装有近20部手机,价值10700元钱。”窦先生说。 托运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赔偿运费的10倍,这是物流业的常规,以往他们碰到此类情况,都是按运费的10倍进行赔偿的。“我们收了窦先生20元运费,只能赔偿200元了” 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托运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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