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孙东屯 徐顺新
本报11月8日讯 因为原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两个月工资,三年前,职工孙某愤然辞职离开。如今,孙某想讨回当初单位拖欠的工资,但因为超过法定时效,未能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支持。 2005年9月,孙某进入文登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6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孙某提出辞职,理由是单位拖欠其两个月工资,之后离开了单位。今年10月,孙某到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其拖欠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监察投诉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孙某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提出投诉,但孙某直至2012年10月才提出,超过法定时效。最后,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文登市劳动监察处依法作出处理,对孙某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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