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单位:济宁市国税局 |
发票违法行为最高罚50万 |
济宁国税加大惩处力度,10元以上交易必须开发票 | |
- 2012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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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11月13日讯(记者 马辉) “小到车票、电话单,大到住房的销售不动产发票,都是收付款重要的凭证。”12日,济宁市国税局党组书记许本虎在做客《政风行风》时说。 根据有关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开具。 许本虎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举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国税机关举报电话或12366进行举报;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举报;信函、互联网、传真举报。 “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许本虎说,目前,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已进行了提高。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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