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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 2012年1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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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咨询:
  我两年前在某个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没过去住,也没出租,房子就一直空置在那里,但最近收到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催交函,让我补交两年来的物业费,还要计收滞纳金,并说逾期不交将起诉到法院。请问:房屋空置是否也应交物业费?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何时起算?
律师观点: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所以,要看你当时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从什么时间、以什么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出国)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既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则物业合同的效力即对每个业主都是有效的。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无论房屋是否空置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
  现实中很多业主因为房屋瑕疵而拒绝收房,从而发生收房实际日期比约定日期延后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应从业主实际收房日而非约定交房日起算。
  律师建议,如遇房屋空置不住的情况,可以主动找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收费的问题,不要置之不问,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方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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