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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市区民办培训机构“门槛”高了注册资金、校舍面积、学校名称等都有了新“杠杠”
  • 2012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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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国玲
  随着市民对孩子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起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投资民办机构办学热,中心市区在执行原有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设立标准,统一审批流程,从12月1日起,提高了注册资金以及校舍建筑面积等方面设置标准,抬高了此类机构的准入门槛。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据了解,此次新规所针对的是,中心市区奎文、潍城、高新(保税区)三区申请办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分为:提交报告,审核报告,转办报告,拟定初审意见,正式审批,审批时限。
  记者了解到,2011年8月,潍坊市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配备保安不少于1人;教学及办公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而此次调整,奎文、潍城、高新区(保税区),设置条件提高,培训机构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保安不少于3人。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租赁期不少于3年。
  举办者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培训机构所有,资金使用受教育部门监管,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培训机构一经批准办学,注册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使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老师资料需要网上公布
  根据新规,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名备案,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区教育局要建立培训机构教师实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培训机构校长、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严禁聘用学历不达标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要按照规定与聘用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各中心区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潍坊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潍坊中心市区投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越来越多,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办学条件差,行为不规范,容易造成行业内恶性竞争。原本潍城、奎文、高新各区的政策不同,审批管理也不同,现在中心市区培训机构提高设立标准,统一审批流程后,有利于各类培训机构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机构冠名也有“固定公式” 
  规范新设立培训机构名称。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培训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名称必须带有行政区域和字号,新设学校原则上不冠名“潍坊”“鸢都”等体现市级行政区域特色的字样;申请冠名“潍坊”“鸢都”的,需在获得办学许可证3年后、无违规办学行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培训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区教育局同意后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全国品牌培训机构来潍办学,其冠名需符合有关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已正式审批的培训机构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体现地域和带有字号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已冠名“潍坊”,但办学不规范、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潍坊”冠名;对借用或违法使用其他单位名称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培训机构负一切法律责任。 
  潍坊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出台后培训机构的审批将严格安排新标准执行,对于目前市场上已经审批通过的培训机构,两年内达到相应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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