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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给朋友高息为诱饵骗走50万元
  • 2012年1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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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1月2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孟翔鲲) 一男子拿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朋友,并以高息为诱惑骗取朋友信任后诈骗50万。被抓获后,该男子虽及时返还了诈骗的钱财,但仍然难逃处罚。28日,记者从济宁中区法院获悉,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9年8月份以来,刘某以给张某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信任后,采用抵押伪造的房产证等手段,先后制作3份假证“抵押”给张某。张某在拿到所谓的抵押后,先后将从亲戚处借款的共计50万元的现金,分十次交给刘某。期间,刘某将50万元中的24万元以利息的名义返还给张某,诈骗所得的26万元被刘某支配挥霍。
  转眼过了规定的期限,张某却再也找不到刘某,心急之下拿着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来到房管局一查才发现,刘某给他的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均系伪造。张某这时才意识到被骗了,马上报警。后刘某出逃,因涉嫌诈骗被上网通缉,2011年9月30日在火车上被铁路公安干警抓获。
  2012年2月29日,刘某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一次性向张某还款20余万元,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予以了结,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刘某能够积极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为有悔罪表现。综上,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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