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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消费赠送的手机老出故障
消协调解下,通讯公司为消费者换了新手机
  • 2012年1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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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王华) 说好三年每月消费120元以上就能赠送手机,可手机才用了一年就出现各种质量问题。25日,莘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集团客户集团担保赠送G3手机消费纠纷,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价值1200元的新机一部。 
  去年12月20日,莘县城区消费者王某参加了莘县某通信公司开展的集团客户集团担保赠送G3手机活动,该协议规定只要消费者保证在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期间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号码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不低于120元,即可获得由该公司提供的价值1200元的某牌手机一部。该手机在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相继出现手机自动关机、信号不好等故障,王某遂要求公司更换新手机,遭到拒绝。2012年11月20日,王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协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王某的手机出现故障是事实,但王某拒绝该公司提出的维修建议,坚持换机,公司不同意。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4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失误,终于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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