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齐璐 报道 □通讯员 黄琳
本报12月4日讯 12月3日,文登消费者杨女士到大水泊工商所申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牛奶,商品标签上注明的价格是33元/箱。结账后,杨女士核对发票时发现,这箱牛奶的价格竟成了38元。 12月3日,文登消费者杨女士在逛当地一家超市时,发现某品牌的牛奶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每箱33元,比原价便宜5元。杨女士买了一箱,谁知结账时,发票上显示的竟是牛奶的原价38元。当杨女士向超市反映时被告知,此品牌牛奶已于29日停止促销,恢复原价,标签没有及时进行调整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随后超市表示了歉意,并表示如果杨女士不能接受原价,可以给她退货。但杨女士认为,自己是按照超市公示的价格购买,也不存在恶意行为,超市应该按照标签价格将牛奶卖给自己。双方协调未果,于是杨女士投诉到大水泊工商所进行处理。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解。工商所工作人员认为,超市进行调价后,并没有及时对标签价格进行调整,工作存在失误,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超市同意按标签价格将牛奶出售给杨女士,并将5元差价补给杨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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