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缓期执行 11月29日A12版《肇事者无证酒驾还在缓刑期》末段“亓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中,“缓期一年执行”应为“缓刑一年”。“缓期执行”与“缓刑”是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这种常识性低级错误成了一些报刊屡见不鲜的痼疾,请齐鲁晚报记者编辑朋友慎之再慎之。 读者 周雪平 虽然口语中有时会把缓刑说成缓期执行,但如读者所言,“缓刑”与“缓期执行”的确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在书面表达上两者不可混淆。例如在法院的判决书上,表述为“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缓刑×年×个月”,则不能写作“……缓期×年×个月执行”。特向读者致歉。 记者 朱洪蕾 文图不符 11月29日A8版《750公里的奔波》,文中有两处时间与配图说明不一致,一是倒数第四段第一行“22日零时,当大多数济南市民已经进入梦乡,载有30吨海鲜的大货车缓缓驶入海鲜市场”,与之相关的配图说明“凌晨2点,海鲜运抵济南的海鲜市场,商贩们骑着助力三轮车排队取货”,两者相差2个小时;二是倒数第二段第一行“比照着厚厚的一摞订单,30吨水产品在2个小时内被依次卸车运走”,与之相关的配图说明“凌晨4点左右,最后一批海鲜被卸下了货车”,相差大约2个小时。读者 刘学英 感谢读者细心指出版面的错漏之处。本版的一些图片说明的确写得不够严谨。海鲜零时左右运抵市场,卸货的过程需要几个小时,因为小贩是分散来取货的,大多数海鲜会在2点左右取完,司机会趁此休息一会儿,大约4点他们会离开济南。作为编辑,一些时间点没有和记者核实清楚。再次感谢读者的指正。 编辑 高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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