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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公物的“黑手”违法必究
  • 2012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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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绍德

  据晚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省城马鞍山路与玉函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处草坪,其中近百个用于景观照明的地射灯均面目全非,无一幸免,既不安全,也有碍观瞻。
  近年,济南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改造资金的投入,市民受益匪浅。不同的公共场所需要不同形式的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已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它们在服务市民、美化环境的同时,也默默承受着各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伤害。综观各类破坏公物事件,当事人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盗卖公共设施牟利;另一种则是无聊的情绪发泄和恶作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哪种原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新加坡,诸如上述破坏公物的行为可被判处罚金2000元新币,或3年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处3到8次鞭笞,有的还要被罚进行社区服务。不仅如此,破坏公物者还有可能被管理部门送到媒体曝光台上亮相。也正因为有这样的严管重罚,所以在新加坡很难看到故意毁坏公物的人和事。我们国家虽然没有新加坡那样严酷的法律,但也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有关部门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破坏公物行为付出代价,同样也会产生较强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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