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许君丽 报道 □通讯员 刘丰强
本报12月10日讯 市民张女士怀孕数月,需定期到医院做产前检查。虽然她每次都向公司提供医院证明,但公司还按病假或事假扣工资。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不应该扣发工资。 张女士是文登市某企业职工,怀孕已数月。近两个月,她发现自己的工资总是被扣几百元。对此,公司人事部门答复是,单位规定,女职工产前医学检查,提供医院证明文件的视为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因此,按病假或事假扣相应工资。原来,张女士按医院要求,定期到医院做产前检查。虽然每次产检后她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但单位按病假处理,扣了张女士的工资。 11月22日,张女士向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反映这一不近人情的“单位规定”。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答复,公司做法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公司把张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扣发张女士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规定。 11月27日,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向张女士所在企业下达了《劳动监察保障责令改正指令书》。12月3日,张女士领到了被扣发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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