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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保障房建设欢迎民资参与
将在贷款、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 2012年1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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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2日讯(记者 于潇潇)12日记者获悉,潍坊日前下发通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将在贷款、融资、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给予支持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凡列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型项目,民间资本均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建设。对于廉租住房,可通过接受政府委托代建的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以约定价格由政府回购。建成的廉租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以约定价格由政府回购。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并归投资主体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规定租金标准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政府回购或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民间资本可投资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成后的房源,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回购的,由当地住房保单主管部门按规定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售;其他建成房源,由投资主体按规定程序出售给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同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据悉,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还可享受贷款、融资、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支持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已纳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土地供应;使用银行贷款的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给予规定的贴息幅度及年限给予支持;对民间资本通过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参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可参照规定核定不高于3%的项目利润率;对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的,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记者采访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底,潍坊全市已累计实施住房保障144134户(套)。潍坊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5%以下、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已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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