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2月12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案件,菏泽一家KTV经营者因未支付费用获取歌曲使用权,被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起诉。最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据了解,王洛宾是我国20世纪著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1996年王洛宾辞世后,其子王海成依法继承了其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今年4月份,王海成将未支付费用获取王洛宾歌曲使用权的菏泽市某KTV起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海成诉称,2011年9月27日,原告方调查人员与公证员一起,来到被告经营的某歌城房间,使用该房间内的设备按照歌曲名称进行选歌、播放,房间内的设备均完整地播放了王洛宾创作的24首歌曲的36首录音制品。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属侵权行为。而菏泽这家KTV未经许可,未支付歌曲费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王海成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王海成的著作财产权。 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起诉菏泽这家KTV和王海成达成了和解协议,KTV赔偿王海成经济损失后,王海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1月26日,法院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KTV等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内以机械表演的方式向消费者播送音乐作品时,不要侵犯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可以采取与作者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歌曲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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