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泰安市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市民对《办法》中的条款比较认同,泰城一些物业公司反映强烈,对其中一些具体条款提出意见。泰安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做出回复,并表示全部意见将被汇总。 物业:少收物业费不够本 物价局:山东其他市早有这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对此条款,圣地公寓圣华物业公司刘经理表示,有的房地产项目有一期二期工程,小区一期居民入住时已经开始享受物业服务。虽然有的小区因为二期开发的原因,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达标准,但这些配套设施不与物业服务牵扯。如果因此物业服务收费就按80%收取,这对物业公司不公平。条款中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 泰安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居民入住小区未达标准,物业费按照标准80%收取,这一比例是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省内其他地市的政策制定的标准。目前,此条款,济南市规定降低幅度在30%以内;青岛市规定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沂市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潍坊市按低于50%收取。 物业:物业服务用房可自主商业经营 物价局:理应征得业委会同意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商业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某物业公司李经理表示,物业服务用房是建设单位为方便物业管理专门建的工作房间,用于弥补物业公司的亏损,物业服务用房对外进行商业经营,可不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服务用房是房地产开发单位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新建的办公场所,如果不对外进行商业经营,不存在条款中规定的情况。物业服务用房并不是归物业公司所有,现有物业公司如果退出,应当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留给顶替来的物业公司用于办公。如果对外进行商业经营,理应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物业:停车场管理费不够用 物价局:日常保洁费可满足 《办法》中规定,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按30%执行。 对此圣华物业公司刘经理算了一笔账,目前圣地公寓一个车位的租赁费每月是180元,地上部分如果能停100辆车的话,收费一共是18000块钱。支出比例如果按30%执行,那么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费用一共有5400元。“但现在维护地上停车位要两个保安,两个保洁人员,每人1500元的话,光工资就6000元,这还不算器材费,支出比例在30%明显不够。”刘经理说。 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办法》中所说的管理服务费针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小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不划成停车区域,这一区域的日常维护成本来就在物业管理的范畴。划成停车位对外出租,日常的保洁、维护按照30%执行完全可满足支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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