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4日讯(记者 董钊) 14日,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交警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情况予以说明。 《规定》指出,自明年1月1日起,全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 《规定》指出,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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