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槐荫交警介绍了事情的经过。2012年9月15日下午,安先生驾驶鲁A50W33机动车行驶至槐荫区齐州路与烟台路交叉口时,槐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郑文冉发现一辆机动车号牌污损严重,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执勤民警依据法律规定对驾驶人安先生做出了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但驾驶人安先生拒不签字,交警遂将车辆驾驶证、行车证查扣。安先生表示,执勤交警将其驾驶证和行驶证带走,却没有告知他去哪里。对此,槐荫交警称,安先生拒绝签字,交警不得已只能带走其驾驶证件,“民警的本意是让他跟着一起到交警队接受处理,他没有跟来。” 9月18日,不服槐荫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先生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复议,10月11日,交警支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安先生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决定维持槐荫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11月15日,安先生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 董钊 实习生 张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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