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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劳教“终结者”
  • 2013年0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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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石念军
  追求法治公平业已成为全民的共同期望。发生在2012年下半年的“唐慧劳教案”,之所以引发民众对劳教制度存废之争的普遍关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社会心态的生动写照。
劳教背离制度设计初衷
  代女鸣冤的湖南永州人唐慧,因在维权过程中拦截车辆,在2012年8月被以“闹访”为由劳教。口诛笔伐之下,这一劳教决定仅仅维持了9天。
  国务院最初确定劳教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为两项:一是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二是“维护公共秩序”。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发现,“现在不少地方将之视为‘维稳’的重要手段。”
  劳教决定程序的不透明是其被诟病的核心因素。曾参与重庆“方洪案”的知名律师袁裕来认为,劳教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
劳教改革方案屡屡难产
  劳教制度需要改革已经形成共识。人们希望如“孙志刚案”终结收容遣送制度一般,“唐慧案”能够终结劳教制度。但改革并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早在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即宣布《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至今难产。
  姜明安介绍,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最早提出的立法形式是《劳动教养法》,试图用法律重塑劳教制度,但这个法律经过讨论后没有启动;还有刑法学者提出可借鉴国外《保安法》,但没有动静;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也曾考虑将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纳入,但是劳教太复杂,纳入并不适合,最终也未实现。
  “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还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姜明安坦言,他倾向于第三种方案。
  “现行劳教制度虽然有种种弊端,但如果完全废除,对现行劳教的对象,如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理?没有适当的替代方案,对这些人总不能不处理吧?”

四省开展劳教改革试点
  好在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四省的4个城市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
  根据方案,试点城市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等机构的负责人。而据试点城市透露的消息,劳教审批环节的试点即是将劳教的决定权,转交给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数个部门、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对每个个案共同商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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