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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规则你还适应不?
  • 2013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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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已经到来,面对今年刚刚实施的各种新政策新法规,有哪些是需要特别注意和必须熟悉的?现在我们进行一下总结: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2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项法规刚刚发布,就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尤其是驾驶员朋友们。
  规定中,对开车打电话、遮挡牌照或安装号牌方式不规范、闯红灯、实习期上高速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扣罚规则。当然,最近比较热的“抢黄灯”也在这个规定之内,这让这项新规在去年年底被各大媒体广泛关注。当然,新规对考取驾照也做了很大的改变:
  1、取消“过井盖”单边桥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
  2、新增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新规定,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加深驾驶人对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理解记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另外收费。
  3、新司机致人死亡倒查发证民警。为确保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明确民警违规考试发证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试发证民警的责任。
  所以,广大车友在面对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时,要积极去学习和接受,遵守交通法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由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项规则的实施,完善了召回管理、细化了召回程序、明确了召回责任,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信息共享平台有序完善,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对非法行为增强了威慑力,最终建立信息记录档案,让缺陷调查有据可查。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公告》  生成时间:2012年12月03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2年第68号公告。公告称,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的规则诞生,对老牌汽车公司和新兴的国产汽车行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让各大汽车生产商都加紧了技术升级,以便在这次“考试”中顺利过关。 (张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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