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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年底,车辆就被收回去
这几乎成了出租行业公开的秘密
  • 2013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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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7日讯(记者 牟张涛) “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这几天车主一直给我打电话催着要将车收回。”7日,市区一位出租车司机刘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3月份,他租了一辆出租车跑活,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虽然租期还没到,但车主执意收回车辆,自己也没办法。
  目前市区有2400多辆出租车奔驰在街头,其中一半以上的驾驶员并不是车主。每到冬季,他们都担心,临近年底车主会将车辆收回。记者了解到,车主和租车者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提前收回车辆,责任界定多为制约租车者,对于车主则几乎没有提及。“都指着年底多挣点钱呢,人家却把车收回了,只能干着急,没办法”。
  据了解,不少租车跑活的出租车司机都有这种担心,“一到年底,很多车主都会将车辆收回,就算租期还没到,也没办法。”刘先生说,这几乎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年底是出租车的生意旺季,每月赚的钱是以往的好几倍,本来想多赚钱,希望泡汤了。”
  车主提前解除合同,为何不诉诸法律?刘先生说,承租人和车主签订合同时,条款中都会有提前解除合同,应如何对对方赔偿等内容,但往往责任对象是承租人,车主的责任几乎没提到,所以自然也就无法对其制约,“这也是行业公开的潜规则。”
  不少出租车司机都坦承存在这种现象。“我上次租车的那个车主,夏天把车租给我,自己到建筑公司开铲车,冬天工地不能干活,就立马把车收回去,干生气。”一出租车司机宋先生说,出租车租期一般都是一年,有些车主年底有事,承租人就能继续承租。“总之,愿不愿意收回车辆看他的心情。”
  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红认为,“签订合同时,必须要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而这种合同显然侵犯了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徐律师说,合同的“标的”为按时如期履行,虽然合同中未约定车主不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罚,但却违反了公平的基本原则,所以承租人可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是建议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细化。”徐律师说,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时应如何赔偿写进合同,“如果因为一些因素确实需要提前解除合同,这种因素也要在合同中注明,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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