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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人代会讨论
回迁房公摊面积“送”给拆迁户
  • 2013年01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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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山路片区改造启动,图为改造片区居民参加选房。                     本报记者 张晓鹏 摄
  本报青岛1月9日讯(记者 李晓闻) 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全体与会代表讨论,提出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据介绍,青岛市先后于2000年、2006年修订地方性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规范,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青岛市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偿”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
  基于这种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提出了相应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基础上,提出将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经测算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23%计算,这部分再单独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等于是送给了拆迁户。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统计测算,相比较2006年的补偿标准而言,基本上普遍增加了19%至27%建筑面积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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