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潍坊1月9日讯(记者 秦昕 通讯员 张晓军) 9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2013年开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可实现50%医疗费用报销。 9日,记者了解到,现在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现签约式医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可在市人社局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超出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间,与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由于政策自2013年开始实施,为了让参保人员更早受益,2013医疗年度的签约时间为3月31日前,服务协议自签约次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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